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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至少應揭露下列項
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投資業務、股權管理、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
、資產品質、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金
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
背書或其他交易風險之控管、共同行銷與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
理等。
二、金融檢查機關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事項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