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時,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對其菸酒成品與半成品進行盤點及記錄後,予以列管。
菸酒製造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者,其於廢止前已完成之菸酒成品得繼續完稅銷售,其餘菸酒半成品不得繼續產製。經撤銷設立許可者,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