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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應隨時檢討所屬單位預算支用情形,其經發現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主動 (申請) 為預算追減。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原分配之預算應停止支用者。
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已完成或經核准修訂,其預算餘額不需繼續支用者

三、已逾支用期限應停止支付者。
四、預算餘額於年度終了後未經核准保留者。
五、單位截撤預算尚有賸餘者。
六、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審核減列者。
七、其他原因無繼續保留必要者。
各預算支用單位受領之預算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亦應隨時申請上級分配
單位追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