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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受審核單位平時遂行任務,與其經常行政管理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內部
審核人得列舉事實,建議按權責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分別核予
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貫徹命令要求,恪遵制度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厲行行政革新,具
有顯著成效者。
(二) 施政計畫與預算作為正確,有效運用資源,節約人、財、物力,具
有實績者。
(三) 對改進業務消除缺失,能主動追蹤辦理,切合三實要求,裨益工作
效率者。
二、懲罰事項:
(一) 處理業務及支用經費虛偽不實,違背法令、制度、規定、或內部管
理鬆懈,影響進步,事證確鑿者。
(二) 業務處理不當,計畫作為欠確實,導致重大損失,影響國防資源之
有效運用者。
(三) 對強化管理,增進效率,經上級提示與交辦應行興革事項,未採取
具體改進措施,逾限呈報,甚或虛報成果,以致缺點繼續存在,阻
滯革新進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