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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實施戰備計畫作業時,填寫車 (運) 照,應使用代字或密語,並依下列規
定行之:
一、機關部隊番隊盡量使用代字,無代字者,以密語表示數字,前後加括
弧以資識別。
二、軍品名稱,應按密語表密碼填寫,並於密碼前加以括弧註明貨物等級
,如係火藥、化學及危險軍品則加註規定字樣,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