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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軍用廣播電台之播音內容,要求生動、柔和、求新、求變、求快,應以左
列各款為限:
一、國防教育、國防科學、及軍事訓練之講述。
二、對敵廣播作戰。
三、激勵國軍士氣,報導軍中消息。
四、政府法令及國防法規之講解。
五、新聞報導及時事評論。
六、音樂、歌曲、戲劇、雜曲等有益軍人身心健康之康樂節目,並應加播
有愛國意識之宣導插播。
前項一至五款所佔時間,不得少於全日播音時間十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