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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除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應依公平之原則,以商業條件之合理考量,選定對科技工業機構最有利之對象。
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及為達成委託目的需獲得勞務財物,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