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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會及各機構合於升遷之職員,應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依其資績辦理升遷
考核。其程序如左:
一、本會部份由各處室評分送人事處彙列名冊。 (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二、各機構部份除應先提經甄審委員會評議外,並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各級行政人員,凡合於晉升者,分職稱官等職等依評分順序列冊報
會。
(二) 各級技術人員,由各機構依評分規定,自行辦理升遷考核,除授權
單位外,其餘各機構須列冊報會核備。
三、人事、會計人員之升遷考核,分別由本會人事、會計機構依有關程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