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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及販賣等作業中,其負責人應執行安全監督
,置安全作業管理員者,應接受消防警察機關公共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