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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主任秘書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督導本總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
,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