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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編組機關(構)應於編組十天前將編組通知單送達參加民防人員。
民防人員之權利及義務自編組通知單送達之日起生效。
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應就編組人員內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及支援軍事勤務事項,主動與相關後備指揮部保持聯繫。
選編之民防人員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每年度應由編組機關(構)列冊送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同意納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