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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之核定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預算之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法令規章之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五、對外契約之簽訂事項。
六、指揮監督與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七、教師聘任、解聘之核定事項。
八、警監(簡任)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及警正(薦任)以下人員任免、遷調之核定事項。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之核定事項。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一、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十二、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三、其他重大公務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