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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國民住宅地區街廓之配置,依左列規定:
一、街廓形狀應力求方整,街角應保持六十度以上,並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截角。
二、除設置商業設施及服務設施外,街廓長邊應以沿次要道路配置為原則
,且長度以八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準,超過時應設通路、步道或綠地
等。
三、街廓短邊之長度,除地形特殊者外,應以能配置二排以上住宅為原則
。
四、街廓臨接鐵路、公路、工廠及影響居住安全、寧靜與衛生之設施時,
其臨接處應留設適當寬度之道路或綠地間隔之。
山坡地、超大街廓之規劃,另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