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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標售、標租之得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清投標總價款或二個月房屋租金同
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並簽訂買賣或租賃契約;逾期不辦理者,以
棄權論,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