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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後,前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將保管之營業保證金及其相關繳存證明文件移轉至全國聯合會。
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租賃住宅服務業原領有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