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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工業同業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經理事會通過任免者,應由該公會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應由各該公會自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