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休職處分,指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休職處分確定,而於一定期間內休其職務,其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停職處分,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停職期間,尚未復職者: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職務當然停止。
二、經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停止職務確定。
三、經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先行停止職務確定。
四、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於免職處分確定前先行停職。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先行停職。
六、依其他人事法規規定先行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