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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少年法院因少年行蹤不明,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或因協尋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而撤銷協尋時,應將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密送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並以副本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移民署、少年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少年法院對已逃匿之少年,如依事件之情節認有必要時,得限制其出境、出海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少年在境外者,得以密件函請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及相關機關扣留其護照、旅行文件,並副知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法務部調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