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二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
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之規定,於前項公證人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