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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
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