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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條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