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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