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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二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者,應先經行政法院院長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