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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經營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者,應訂定設備
自動檢查
計
劃、安全工作守則及意外事故應變計劃等,並確實遵照施行。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作業人員應接受消防訓練及應變
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