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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9 條
評議程序,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應參與。
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
評議程序應另行安排備位國民法官之專用席位,使其得以見聞評議之經過。
除前二項規定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評議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