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8-9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與設備之連接,其接地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辦理。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採用線徑一‧六公厘以上裸軟銅線或截面積二平方公厘以上裸軟絞線作為接地導線,且此添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應與金屬可撓導線管兩端有電氣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