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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8-7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敷設時,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公厘內,應以護管鐵固定,且每隔一‧五公尺以內,應以護管鐵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