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8 條
製造事業單位,平時即應選任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之人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管理人員。)之代理人,於製造安全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