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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6 條
三等導線測量各項誤差界限如左:
一、三等導線位置閉合誤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之一,或○.4m√K (K
為公里數,取兩者較小值為準) 。
二、折角每測回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五秒。
三、內外角平均值之和不得大於36○。+-5“。
四、方位角觀測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不得超過五秒。
五、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一、七秒。
六、推算之方位角與已知之大地方位角或天文方位角相較,每站不得超過
五秒。
七、導線方位角閉合差不得超過1○“√N (N為測站數) 。
八、垂直角觀測各測回之差值不得超過二十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