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5 條
雷達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船舶依規定應裝置兩部雷達者,其裝置應使每一雷達均能個別操作,並能彼此不相依賴而同時操作,船舶具有符合一九七四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二之一章適當規定之應急電源者,該兩部雷達均應能由該電源供電。
二、船舶裝有兩部雷達者為增進整個雷達裝置之適應性與可用性,得備有連結開關之設施。其裝置應能在任一雷達故障時,不致造成另一雷達供電之中斷或不利之影響。
三、裝有雷達之船舶,其駕駛室應具有雷達測繪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