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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4 條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地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三、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四、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五、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