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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3 條
四等導線測量在不便於實施三等導線,如傾斜急竣或林木蔭蔽,路線曲折
之地區實施之,其精度須足供細部測量需要,計算導線點之平面移位,不
可超過圖上之○.二五公厘。展繪或圖解者,點之平面移位不可超過圖上
之○.五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