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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3 條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二、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