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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2 條
各機關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在辦公室內洽談公務或使用電話,應儘可能
抑低音量,注意禮貌、節約通話時間,以免妨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