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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國內掛號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一百五十元
;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十五元;超過十公斤者,不得逾
三百元。
國際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九十金法郎;超
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一百三十五金法郎;超過十公斤至十五公斤
者,不得逾一百八十金法郎;超過十五公斤至二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
十五金法郎。
前二項包裹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列舉之補償金額者,應按實價補
償之,其實價之計算,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