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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0 條
地下管路系統之配電室及洞道規定如下:
一、進出口應位於可供人員安全進出之處。
二、配電室之人員進出口,不得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或一經開啟即達設備或電纜裝置處。配電室之非人員進出用其他開口得位於設備上方,以利設施作業、更換或設備裝設。
三、洞道及配電室之進出門,若位於公眾易進入場所,應予上鎖。但有合格人員看守,以限制非合格人員之進出者,不在此限。若洞道及配電室內有裸露之帶電組件,在進入配電室前,應可清楚看見明顯之安全標識。
四、進出門之設計,應於該門由外面上鎖後,裡面仍可開啟。但使用掛鎖及門閂系統設計以防止由外面上鎖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