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本細則所定位置圖、範圍圖及規劃圖之比例尺如下:
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面積超過一千公頃者,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