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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
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
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