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內容及申報方式,準用第五條、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租賃住宅轉租案件之申報登錄、查核及裁處作業方式、提供查詢資訊類別、內容、方式及收費費額,準用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前二條之規定。
包租業未依限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者,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包租業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第一項申報登錄資訊,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者,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