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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主管機關為被害人住、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法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所定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