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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受通知送審之機關,應將送審部
分之支出憑證,按年度預算科目及憑證編號之次序,另行粘貼於支出憑證
簿;其不同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之間應加添插頁;其不便粘貼者,應裝訂成
冊,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