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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營業基金之非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
於當年度舉辦,確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理) 事會負責審核,其
金額在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訂之一定金額以上
者,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其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先
行墊款辦理,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備查,於下年度補列預算完成立
法程序;其帳務處理,依前條之規定。
非營業循環基金應報由行政院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