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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權限。
一 對該管業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 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三 對該管業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四、對該管或其承辦業務有向有關單位接洽、查詢、徵求意見、索取資料
、會商協調與調閱案卷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 對本處全般業務,均有建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