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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辦理配送業務,應受主辦配給單位指導監督,並遵守左列各事項:
一、各項實物應於規定期限內送達受配員工住所不得有延誤情事。
二、各項實物按照規定配置及品質送交受配人,不得有數量短少或品質不符情事。
三、確實保管各項待配及結存實物,不得有掉換虧耗情事。
四、送達實物時,應隨帶實物樣品及衡量器具,當場點交受配人核對驗收。
五、妥慎保管員工住址登記卡,不得有遺失或洩漏情事。
六、其他關於委託代送合約約定應行遵守事項。
前項各款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屬實者除依合約處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依法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