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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公務人員死亡時,其已繳納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撫卹之年資,應由基
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項所稱基金費用本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人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