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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準備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契約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