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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將限制級錄影節目帶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
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