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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合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者。
 二 對教育文化有重大貢獻者。
 三 宣揚國策有重大貢獻者。
 四 在邊疆海外或貧瘠地區,發行出版品,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五 印行重要學術專門著作,或邊疆海外及職業學校教科書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