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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
第一項經核准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之環境用藥,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生態之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