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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介紹事務,應辦左列事項:
一、總集全國職業介紹機關所報告勞動之需要及供給,而研究其調劑方法

二、考核全國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調查勞動需要及供給狀況,並提議改
良全國職業介紹等事項。